《南岗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目的和适用范围
1.为促进南岗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公众的信任度,经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理事会研究,制定了本规范及其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会员学校及所有民办学校。
第二部分 办学行为规范
1.依法办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创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以德办学。学校之间应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不得有冲击、诋毁其他学校的言论或行为;不得到同行学校从事招生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挖其他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或学生;不聘用其他学校违约离任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不得采取大幅度优惠等方法,扰乱正常的办学秩序,损害行业利益。
3.科学办学。不断更新办学理念,制定科学的教学大纲和计划,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4.诚信办学。招生简章广告要实事求是,不做虚假广告,不散步虚假信息。不对学生和家长做不负责任的承诺。不违反与教师签定的聘任合同。校长要做诚实守信的典范。
5.规范办学。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等制度应在校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学员交费前履行告知义务,妥善处理好与家长、学生的学费争议问题。办学许可证、物价收费许可证等资质证件要在适当位置悬挂,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印上办学许可证号,依法审批备案。
6.安全办学。切实制定和落实好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抓好安全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服务意识,爱护学生,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第三部分 实施办法
1.各会员单位和其他学校有义务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
2.各会员单位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和权利,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本协会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据。协会将对违规的会员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调解处理。会员学校与非会员学校发生纠纷时,会员学校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3.对于会员单位提出的调解要求或投诉、申诉,由会长组织协会理事会3-5位理事单位,组成调查组,代表协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4.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警告并劝阻停止违约行为,责令消除影响;
(二)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四)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五)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5.调查和处理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会员单位的处理意见,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即有效。
6.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出现未涉及事宜,均需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7.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8.由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理事会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9.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审批备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0.本文件解释权属于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1.为促进南岗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公众的信任度,经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理事会研究,制定了本规范及其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会员学校及所有民办学校。
第二部分 办学行为规范
1.依法办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创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以德办学。学校之间应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不得有冲击、诋毁其他学校的言论或行为;不得到同行学校从事招生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挖其他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或学生;不聘用其他学校违约离任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不得采取大幅度优惠等方法,扰乱正常的办学秩序,损害行业利益。
3.科学办学。不断更新办学理念,制定科学的教学大纲和计划,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4.诚信办学。招生简章广告要实事求是,不做虚假广告,不散步虚假信息。不对学生和家长做不负责任的承诺。不违反与教师签定的聘任合同。校长要做诚实守信的典范。
5.规范办学。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等制度应在校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学员交费前履行告知义务,妥善处理好与家长、学生的学费争议问题。办学许可证、物价收费许可证等资质证件要在适当位置悬挂,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印上办学许可证号,依法审批备案。
6.安全办学。切实制定和落实好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抓好安全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服务意识,爱护学生,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第三部分 实施办法
1.各会员单位和其他学校有义务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
2.各会员单位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和权利,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本协会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据。协会将对违规的会员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调解处理。会员学校与非会员学校发生纠纷时,会员学校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3.对于会员单位提出的调解要求或投诉、申诉,由会长组织协会理事会3-5位理事单位,组成调查组,代表协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4.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警告并劝阻停止违约行为,责令消除影响;
(二)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四)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五)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5.调查和处理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会员单位的处理意见,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即有效。
6.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出现未涉及事宜,均需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7.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8.由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理事会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9.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审批备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0.本文件解释权属于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作者:佚名 编辑:赵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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