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哈尔滨市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 “哈尔滨市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以南岗区民办教育机构为主体;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民办学校办学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团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共同发展。同时,维护民办教育工作者自身合法权益,以促进哈尔滨市南岗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哈尔滨市南岗区教育局业务指导和南岗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立在南岗区宣化街270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民办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
(二)举行有关学术报告会和教育研讨活动;
(三)开展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搞好信息交流;
(四)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
(六)维权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及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七)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公益活动;
(八)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开展文体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学校为单位,吸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各项条件;
(二)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持有办学许可证的合法办学单位;
(三)拥护本章程;
(四)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民办学校,需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予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接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向本协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果不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核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单位入会或除名;
(五)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甲级学校和协会因为工作需要而吸纳的乙级学校组成,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单位举办者或校长担任,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三)在南岗区民办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以向理事会提名,推举、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理事会各方面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理事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经全体理事单位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
2015年3月27日
(作者:佚名 编辑:赵江明)
文章热词: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哈尔滨市南岗区民办教育协会组织机构名单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