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和民办文化培训学校。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排查整治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原则,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切实有效地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要与公安、工商、交通、文化等部门配合,加强校园周边的安全管理,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配合社会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秩序,创建良好的办学环境,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体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市区有关学校安全管理的规定,根据学校所处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积极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和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有预防、避险能力。
第二章 安全工作体系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管理体系。
(一)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设专(兼)职保卫人员1—2人,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学校安全工作要形成校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安全保卫人员具体落实的分层管理体系。
第九条 要分工明确,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学校校长(园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的主管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人人都负有安全责任,从而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保卫人员带头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学校要定期对全校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一)校舍、建筑施工安全教育
(二)用电、消防安全教育
(三)交通安全教育
(四)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教育
(五)心理健康教育
(六)法制教育
(七)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八)教育教学及生活安全教育
(九)自然灾害及日常生活安全知识教育
(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家长进行安全防范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学校安全教育目标,使学生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掌握在学校、家庭、社会中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力和防范、抵御事故侵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四条 学校要将期末放假前和学期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在放假前一周和开学前一周内,分别上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课,重点向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防雷电、防溺水、防火、防盗、校内外活动的安全教育,以及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教育等。
第十五条 聘请法制副校长,利用团队会、主题班会等教育阵地,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培养爱心,互让互谅,互敬互爱,遇事不冲动,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要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和无安全意识而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学校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家校沟通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家校安全工作会议,提高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意识,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年初要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年末有安全工作总结,每月要向教育局安全保卫科报自查及整改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局局长与校长签订责任状;校长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具体工作的实际,自拟责任状内容,与副校长和班主任签订责任状,切实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重点防范,预防和消除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一切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要按日普检、周小检、月大检、季报检的方式对校舍、食堂、消防设施、体育设施、仪器设备及学校化学药品、卫生防疫、安全警示等进行全面检查,每月的第一周作为重点检查周。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评优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安全工作细则
(一)校舍、基建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校舍使用的管理。对校舍的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要求进行使用、管理、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设立警戒标识,禁止师生靠近,并立即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加以防范,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校内有基建施工的,要明确标出施工区域,严禁师生出入。施工车辆严禁进入教学活动区域。
第二十六条 严把校舍建设质量关,防止“豆腐渣”工程。未经依法验收的校舍禁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舍检查报告制度,每次检查要详细记载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及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教育局安全科。
(二)危险药品保管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各种危险化学品要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消耗要随时登记,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药品进行试验时,实验课教师必须在场指导。
(三)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
第三十条 各校要设立校医(卫生保健人员),设专门卫生室,备足常用药品及器械,并到正规药店进药。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设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堂、餐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学校食堂要派专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一律不准开设校内食杂商店,决不允许小商小贩进入校园兜售食品、商品。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密切关注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发病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要为师生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设施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要求。实行食品留样制,保证留样24小时;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合格者持证上岗。
(四)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掌握与记录车况和司机的相关情况,始终保持司机状态和车辆状况的良好;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组织学生乘坐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超载车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认识交通标识,遵守交通规则。
第三十八条 保证家、校信息畅通。班主任教师和家长时刻保持联络畅通,有关信息反馈要做到准确及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大门临街的学校,要积极与交警部门联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标画斑马线。课间、上下学高峰等时间段,学校门口及相关部位要设专人值班、指挥、疏导、保证学生有秩序活动或上下学。
第四十条 在校住宿的学生以及毕业班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有领导带班,与在校教师一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校内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大型校外集体活动,需报教育局审批备案。由申报学校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在外出前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严禁组织学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体育器材、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课间操、体育课的指导与安全保护,严禁在校外街路上跑操,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侯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六)学生校内学习、生活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局休假安排,不许擅自放假或串假,如确需在规定上学期间放假1天以上的,必须经教育局主管业务局长同意并由局长批准方可。
第四十七条 明确规定学生到校时间、放学时间,并通知家长。学生到校后教师及时要到班进行管理,严禁自行外出。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和学生在校时间,并做到下课或放学时有带班领导、值周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疏导,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有学生住宿的学校,要加强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严格加强学生作息时间、出入校园的管理。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和舍务教师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校园封闭管理,杜绝学生私自离校。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儿童入园后,必须保证有老师全程监护,教师或保育员一刻也不许脱岗,确保儿童在校活动、食宿的安全。儿童由家长接送的,学校必须把住接送儿童的人员关,不要让老师不熟悉、家长没托付的人员接走孩子。
第五十二条 禁止黄、赌、毒进入校园。
(七)消防安全、用电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齐全、应急灯安装规范,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管理人员熟悉、使用消防器材,上晚课的学校,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线的检查 ,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严禁学生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严禁将蜡烛、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强化对学生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校园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对食堂烟道、燃气设施、燃料进行检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十六条 校内堆放物品仓库的门窗必须封闭,防止外来火源引起火灾。
(八)汛期安全
第五十七条 汛期到来前,各校要成立防汛小组,建立防汛应急预案,对校舍、围墙进行认真检查,对院内外排水渠道搞好疏通。备好防汛物资。
第五十八条 检查校内避雷装置,禁止师生在雷雨天收看电视、使用微机及公用电话,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九)学校治安防范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重视校园秩序管理 。学校保卫人员(门卫)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滋扰校园的重大治安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要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陌生人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放危险物资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民办文化培训学校安全
第六十三条 严把办学审批关,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不予审批;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学校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许可。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对教学及管理人员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上学、放学、上课及课间休息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对门窗、楼梯通道、电线、厕所、食堂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要做到经常检查,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0分钟内报教育局安全科及相关部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要立即通过电话等形式将情况报教育局安全科,并及时整理情况上报教育局及相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积极配合教育局,并联合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七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因责任人工作失职造成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对事故瞒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以及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后果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及教师对异性有猥亵、侮辱等不良言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教育局将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岗区教育局安全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5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公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南岗区教育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和民办文化培训学校。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排查整治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原则,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切实有效地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要与公安、工商、交通、文化等部门配合,加强校园周边的安全管理,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配合社会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秩序,创建良好的办学环境,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体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市区有关学校安全管理的规定,根据学校所处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积极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和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有预防、避险能力。
第二章 安全工作体系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管理体系。
(一)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设专(兼)职保卫人员1—2人,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学校安全工作要形成校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具体抓、安全保卫人员具体落实的分层管理体系。
第九条 要分工明确,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学校校长(园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的主管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人人都负有安全责任,从而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保卫人员带头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学校要定期对全校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一)校舍、建筑施工安全教育
(二)用电、消防安全教育
(三)交通安全教育
(四)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教育
(五)心理健康教育
(六)法制教育
(七)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八)教育教学及生活安全教育
(九)自然灾害及日常生活安全知识教育
(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家长进行安全防范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学校安全教育目标,使学生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掌握在学校、家庭、社会中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力和防范、抵御事故侵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四条 学校要将期末放假前和学期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在放假前一周和开学前一周内,分别上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课,重点向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防雷电、防溺水、防火、防盗、校内外活动的安全教育,以及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教育等。
第十五条 聘请法制副校长,利用团队会、主题班会等教育阵地,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培养爱心,互让互谅,互敬互爱,遇事不冲动,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要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和无安全意识而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学校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家校沟通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家校安全工作会议,提高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意识,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年初要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年末有安全工作总结,每月要向教育局安全保卫科报自查及整改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局局长与校长签订责任状;校长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具体工作的实际,自拟责任状内容,与副校长和班主任签订责任状,切实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重点防范,预防和消除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一切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要按日普检、周小检、月大检、季报检的方式对校舍、食堂、消防设施、体育设施、仪器设备及学校化学药品、卫生防疫、安全警示等进行全面检查,每月的第一周作为重点检查周。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评优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安全工作细则
(一)校舍、基建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校舍使用的管理。对校舍的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要求进行使用、管理、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设立警戒标识,禁止师生靠近,并立即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加以防范,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校内有基建施工的,要明确标出施工区域,严禁师生出入。施工车辆严禁进入教学活动区域。
第二十六条 严把校舍建设质量关,防止“豆腐渣”工程。未经依法验收的校舍禁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舍检查报告制度,每次检查要详细记载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及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教育局安全科。
(二)危险药品保管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各种危险化学品要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消耗要随时登记,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药品进行试验时,实验课教师必须在场指导。
(三)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
第三十条 各校要设立校医(卫生保健人员),设专门卫生室,备足常用药品及器械,并到正规药店进药。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设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堂、餐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学校食堂要派专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一律不准开设校内食杂商店,决不允许小商小贩进入校园兜售食品、商品。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密切关注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发病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要为师生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设施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要求。实行食品留样制,保证留样24小时;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合格者持证上岗。
(四)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掌握与记录车况和司机的相关情况,始终保持司机状态和车辆状况的良好;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组织学生乘坐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超载车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认识交通标识,遵守交通规则。
第三十八条 保证家、校信息畅通。班主任教师和家长时刻保持联络畅通,有关信息反馈要做到准确及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大门临街的学校,要积极与交警部门联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标画斑马线。课间、上下学高峰等时间段,学校门口及相关部位要设专人值班、指挥、疏导、保证学生有秩序活动或上下学。
第四十条 在校住宿的学生以及毕业班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有领导带班,与在校教师一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校内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大型校外集体活动,需报教育局审批备案。由申报学校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在外出前要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严禁组织学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体育器材、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课间操、体育课的指导与安全保护,严禁在校外街路上跑操,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侯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六)学生校内学习、生活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局休假安排,不许擅自放假或串假,如确需在规定上学期间放假1天以上的,必须经教育局主管业务局长同意并由局长批准方可。
第四十七条 明确规定学生到校时间、放学时间,并通知家长。学生到校后教师及时要到班进行管理,严禁自行外出。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和学生在校时间,并做到下课或放学时有带班领导、值周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疏导,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有学生住宿的学校,要加强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严格加强学生作息时间、出入校园的管理。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和舍务教师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校园封闭管理,杜绝学生私自离校。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儿童入园后,必须保证有老师全程监护,教师或保育员一刻也不许脱岗,确保儿童在校活动、食宿的安全。儿童由家长接送的,学校必须把住接送儿童的人员关,不要让老师不熟悉、家长没托付的人员接走孩子。
第五十二条 禁止黄、赌、毒进入校园。
(七)消防安全、用电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齐全、应急灯安装规范,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管理人员熟悉、使用消防器材,上晚课的学校,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线的检查 ,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严禁学生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严禁将蜡烛、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强化对学生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校园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对食堂烟道、燃气设施、燃料进行检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十六条 校内堆放物品仓库的门窗必须封闭,防止外来火源引起火灾。
(八)汛期安全
第五十七条 汛期到来前,各校要成立防汛小组,建立防汛应急预案,对校舍、围墙进行认真检查,对院内外排水渠道搞好疏通。备好防汛物资。
第五十八条 检查校内避雷装置,禁止师生在雷雨天收看电视、使用微机及公用电话,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九)学校治安防范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要重视校园秩序管理 。学校保卫人员(门卫)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滋扰校园的重大治安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要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陌生人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放危险物资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民办文化培训学校安全
第六十三条 严把办学审批关,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不予审批;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学校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许可。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对教学及管理人员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上学、放学、上课及课间休息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对门窗、楼梯通道、电线、厕所、食堂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要做到经常检查,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0分钟内报教育局安全科及相关部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要立即通过电话等形式将情况报教育局安全科,并及时整理情况上报教育局及相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积极配合教育局,并联合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七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因责任人工作失职造成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对事故瞒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以及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后果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及教师对异性有猥亵、侮辱等不良言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教育局将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岗区教育局安全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5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公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南岗区教育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作者:佚名 编辑:赵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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